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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茂家、谢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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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36号
  • 案件名称

    申茂家、谢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申茂家;谢平;崔红伟;王宏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茂家,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铁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平,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红伟,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宏峰,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申茂家、谢平因与被上诉人崔红伟、王宏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茂家、谢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宿中顺审 判 员 陈 晶审 判 员 贾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紫书 记 员 黄博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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