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茂家、谢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36号案件名称
申茂家、谢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茂家;谢平;崔红伟;王宏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茂家,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铁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平,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红伟,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宏峰,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申茂家、谢平因与被上诉人崔红伟、王宏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茂家、谢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宿中顺审 判 员 陈 晶审 判 员 贾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紫书 记 员 黄博超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童楚涵、续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47号 下一篇 赵爱莲、郎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