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丙立、刘加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1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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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173号之二案件名称
徐丙立、刘加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丙立;刘加仁;魏季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丙立,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刘加仁,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魏季红,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丙立与被执行人刘加仁、魏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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