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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丙立、刘加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1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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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1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丙立、刘加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丙立;刘加仁;魏季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丙立,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刘加仁,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魏季红,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丙立与被执行人刘加仁、魏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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