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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田、张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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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96号
  • 案件名称

    张润田、张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润田;张敏;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96号原告:张润田,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张敏,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占堂。被告:贾军,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张润田、张敏与被告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因二原告与被告贾军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润田、张敏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田、张敏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田、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7820元由原告张润田、张敏承担。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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