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田、张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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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96号案件名称
张润田、张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润田;张敏;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96号原告:张润田,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张敏,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占堂。被告:贾军,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张润田、张敏与被告陕西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因二原告与被告贾军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张润田、张敏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田、张敏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田、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7820元由原告张润田、张敏承担。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志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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