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潮、马谢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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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762号案件名称
李潮、马谢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潮;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762号申请执行人李潮,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谢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种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种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军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温全,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菊,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来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潮与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向申请执行人李潮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承担连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证券账户,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存款,银行无存款。3.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期限为12个月。4.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种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27.34元,划拨被执行人种红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512.37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上述案件款。5.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马谢明名下有车辆,被执行人种云名下有车辆,因车辆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6.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温全、种红梅、马来明名下有房产各一处,申请执行人因该房产有抵押,还有另案查封,申请暂不处置。7.本院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无住房公积金。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谢明、种红梅、种云、冯军梅、温全、李春菊、马来明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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