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宁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6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67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宁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宁振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6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地址:芮城县黄河西街9号。负责人:张东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博,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宁振宏,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被告宁振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249号 下一篇 侯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恢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