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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宁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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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67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宁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宁振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6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地址:芮城县黄河西街9号。负责人:张东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博,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宁振宏,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被告宁振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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