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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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249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249号 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红盛路37号东原中心7号楼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范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梅,女,公司员工。被告:杜钟,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良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博楠 书 记 员 杨雪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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