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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倩倩、薛恬宜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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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74-2号
  • 案件名称

    郑倩倩、薛恬宜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倩倩;薛恬宜;王民刚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74-2号申请人:郑倩倩,女,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农民。申请人:薛恬宜,女,202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法定代理人:郑倩倩(系薛恬宜母亲),女,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农民。被申请人:王民刚,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农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人郑倩倩、薛恬宜与被申请人薛民刚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共同委托打入被申请人(中间人)王民刚银行卡内的涉案共有赔偿款中的4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郑倩倩提供担保如下:日期:2021年9月8日,凭证号:XXX,户名郑倩倩,账号X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存款100000元存单1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郑倩倩所提供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存款100000元(账号XXX)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甜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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