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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陕0526民初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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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526民初140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某某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526民初1408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洪鸿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丽,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某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翟胜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怡,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某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鹏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丽及被告新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怡、张鑫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雅鹏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鸿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被告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雅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2、判令新兴公司在解除上述合同后立即退场;3、判令新兴公司向雅鹏公司赔偿损失1225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新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0日,新兴公司因承建陕西省某男县XX号楼项目,与雅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新兴公司负责位于渭南市某某县漫泉路XX号楼住宅楼施工,范围包括工程结构及建筑设计图纸所有内容,主体结构砼垫层以上所有土建工程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等,总工期为8个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并约定工程量的计算、付款方式等。新兴公司自2018年4月份进场以来,由于管理混乱等自身原因,在施工期间曾多次发生施工及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后为涉案项目能顺利竣工,双方于2019年5月10日达成《协议》,约定工期顺延,新兴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及内粉工程,并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工闹事,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新兴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兴公司仍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完工,且拒不办理退场交接相关手续,经雅鹏公司多次催告,新兴公司一再延误工期,拒绝退场,已严重违约,给雅鹏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反诉原告)新兴公司辩称,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雅鹏公司从未向新兴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亦未与新兴公司协商过解除合同事宜。此外,新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造成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涉案合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雅鹏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由雅鹏公司提供施工主材,包括砖、砂石、钢筋及混凝土等,施工及生活用水由雅鹏公司接至施工场地内。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雅鹏公司多次出现材料供应不足、材料短缺、砂浆搅拌机等机械故障问题,导致新兴公司施工材料短缺,不得不停工。由雅鹏公司负责供应的门窗,2019年10月30日进场,直至2020年3月10日都未能安装完成,导致新兴公司的粉刷工程无法按期进行。因此,新兴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因雅鹏公司的行为导致工期延长,给新兴公司造成了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巨大经济损失,雅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三、《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主体封顶后雅鹏公司向新兴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主体工程已于2019年1月施工完毕,但雅鹏公司未向新兴公司支付足额工程款,且已安排第三方施工队进场,新兴公司现处于不能施工状态。涉案工程双方已经进行结算,扣除未做部分90万元,但雅鹏公司至今未向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28万元。雅鹏公司应当向新兴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综上,涉案合同无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情形,雅鹏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新兴公司退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继续履行;2、依法判令雅鹏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92062.27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实际计算至雅鹏公司支付工程款之日止;3、依法判令雅鹏公司支付违约损失542935元;4、诉讼费、保全费(包括向法院和保险公司缴纳部分)、律师费由雅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0日,新兴公司与雅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新兴公司承建位于渭南市某某漫泉路的XX号楼住宅项目,承包价格为450元/平米(不含税),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二次结构每完成十层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于工程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合同签订后,新兴公司如约进场施工,后由于雅鹏公司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新兴公司无法正常施工。2019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工期顺延,雅鹏公司承诺在施工期间保证原材料供应,如因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停工,同意承担在停工期间新兴公司的全部损失。后在新兴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雅鹏公司擅自聘请其他人员进场施工,占有使用新兴公司方木、模板等施工辅材长达190天,造成新兴公司各项损失合计542935元,现依法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雅鹏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新兴公司的反诉辩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新兴公司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对陕西省蒲城县XX号楼的施工,但新兴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完成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雅鹏公司为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减少损失,于2019年5月10日与新兴公司签订《协议》,将施工时间延长至2019年10月30日。该协议签订后,新兴公司仍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工,给雅鹏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新兴公司两次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工,足以证明其无力履行案涉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只能扩大雅鹏公司的损失,故新兴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新兴公司需垫资到主体封顶,主体封顶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二次结构每完成十层支付二次结构已完成工程量75%的工程款,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1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新兴公司并无自有资金,自施工开始,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从雅鹏公司处领取工程款5217580元,故新兴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延长工期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完毕。三、新兴公司已施工部分,雅鹏公司已进行了支付,自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30日已从雅鹏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共计5217580元,但并未施工完毕,其主张支付工程款3200000元缺乏依据,应予驳回。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约定,新兴公司两次未按时完工已构成严重违约,其主张的违约损失542935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四、因新兴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给雅鹏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共计1225000元。雅鹏公司通知新兴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场,新兴公司对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拒不退场,造成辅材占用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新兴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的证据认定如下:雅鹏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一、《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证明签订合同的事实,新兴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工,最迟应按《协议》约定的2019年10月30日前完工;新兴公司应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7时前向项目部上报开工计划;双方应按合同和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新兴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定;二、1、西域上品1#楼10-26层十月三十一日之前施工进度,证明双方对涉案工程10月31日前施工进度的统计,新兴公司未在10月30日前完成主体结构修补打磨、内粉、二次结构等多项内容施工。新兴公司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因该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不予认定;2、西域上品1#楼未做的工程双方认定工程量,证明在2020年4月18日,双方对各方均认可的未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新兴公司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定;3、西域上品1#楼10层以下已做工程量及相关人工费清单,证明双方对该工程量及用工时间核实无误,新兴公司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定;4、西域上品1#楼未做工程量。新兴公司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定;5、律师函及邮寄签收记录,证明因新兴公司未按期完工并拒绝退场,雅鹏公司委托律师向新兴公司发送律师函,新兴公司于2021年3月7日收到。新兴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三、承诺书3份及领条、借条、收条共计11份,证明新兴公司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雅鹏公司为工程顺利完工,先后支付新兴公司5217580元工程款。新兴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四、1、施工日记,2、电费、水费单,证明①、新兴公司施工人员过少影响施工进度;②、新兴公司在施工期间雅鹏公司对水费、电费的缴纳情况,因新兴公司延误工期5个月,给雅鹏公司造成水电费10万元损失应由新兴公司承担。新兴公司不予认可,该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不予认定;3、钢筋采购合同及垫资费用明细表,证明雅鹏公司与西安昌龙物资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就涉案项目采购钢材,并明确约定加价款,因新兴公司未按期完工,造成雅鹏公司加价款损失20万元。新兴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合同真实性可以认定,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4、购销合同、(2019)冀1026民初8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方木属于新兴公司供材,但以雅鹏公司名义采购,新兴公司未按约付方木款,导致雅鹏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由新兴公司承担雅鹏公司损失265000元。新兴公司仅对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认可,其余均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条、工资发放表,证明①、雅鹏公司向发包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360万元保证金,该款系雅鹏公司借款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雅鹏公司利息损失36万元;②、因新兴公司延误工期造成人员工资损失30万元。新兴公司仅认可合同的真实性,其余均不予认可。经审查,对合同及收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反诉证据:一、《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领条、借条、收条,证明雅鹏公司未到付款点,但已支付新兴公司1#楼10层以上价款5017580元,不存在逾期付款,亦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新兴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定;二、1、承诺书、罚款单及罚款通知书,证明因新兴公司未按要求施工,雅鹏公司对其处以197800元罚款,该罚款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新兴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承诺书的真实性应予认定,其他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不予认定;2、借款利息表,证明新兴公司向雅鹏公司借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产生利息279527元,应从支付工程款中扣减。新兴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不予认定;3、收款收据,证明2020年4月30日,雅鹏公司向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涉项目钢管、扣减租赁费60万元,应由新兴公司承担,从结算工程款中扣减。新兴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4、结算明细单,证明雅鹏公司就新兴公司已施工部分自行计算结算单。新兴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系雅鹏公司单方制作,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不予认定。新兴公司提供的本诉证据:一、《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雅鹏公司从未向新兴公司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亦未协商过解除合同,雅鹏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雅鹏公司对真实性无异,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协议》,证明双方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协议》的事实,项目工期顺延至2019年10月31日,且雅鹏公司承诺在施工期间保证原材料及时供应,如因雅鹏公司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延误工期,应由雅鹏公司承担损失。雅鹏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三、1、“西域上品指挥部”微信群聊记录;2、2020年3月施工现场照片3张;3、施工现场视频。证明雅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用水不畅通、机械故障、缺砖、缺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状况,造成新兴公司多次停工;双方在签订《协议》后,雅鹏公司仍存在材料供应不及时、材料短缺的情况,严重拖延了施工工期,造成新兴公司人工、机械和材料等经济损失。雅鹏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组证据形式真实性可以认定,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反诉证据:一、《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协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且顺延工期至2019年10月31日的事实,雅鹏公司应在施工期间保证原材料及时供应,若因此导致新兴公司停工,后果由雅鹏公司承担,此外,雅鹏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雅鹏公司仅认可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真实性认定。二、《西域上品1#楼未做工程双方认定工程量》、《签证单》三张、2020年9月16日双方约定扣除未做工程90万元条子,证明双方于2020年9月12日进行工程量结算,2020年9月16日双方项目负责人就工程未完成部分价款形成结算,同意扣除新兴公司未做工程款90万元;雅鹏公司应当向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281150元;李某明系雅鹏公司现场负责人,有权进行签证、工程结算。雅鹏公司仅对认定工程量及签证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均不认可,本院对双方认定工程量及签证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三、1、《工资表》1张、《考勤表》5张、《收款收据》13张,证明因雅鹏公司供材不及时造成新兴公司停工期间施工人员窝工,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人工费损失共计288000元。雅鹏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组证据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2、《塔吊租赁合同》、《塔吊停用通知单》、《施工电梯租赁合同》、《升降机停用单》、领条2张、借款单4张、收款收据3张、收条3张,证明雅鹏公司供材不及时造成新兴公司停工,塔吊于2019年10月停用,产生待机费110000元;升降机于2019年12月停用,产生待机费29000元,机械费损失共计139000元;吴某、万某牛系塔吊、升降机司机。雅鹏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仅对塔吊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余证据不予认定;3、材料清单、收款收据2张、销售清单4张、条子3张、施工现场照片14张,证明十层以上雅鹏公司占用新兴公司电梯石拱门、搅拌机、竹板架、电线电箱电缆、方木板子等材料共计92192元,且雅鹏公司现仍在使用;此外,2020年5月,雅鹏公司还陆续使用新兴公司步步紧、方木、板子等材料价值23743元。雅鹏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仅对证据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四、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明细,证明雅鹏公司应当向新兴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92062.27元。雅鹏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不予认定。五、证人尚某某、宋某仁当庭证言,证明雅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新兴公司劳务款,导致新兴公司不能按时向工人支付,使案涉项目不能正常施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雅鹏公司应当向劳务公司提供砖、石、沙以及商混等建筑材料,因雅鹏公司原因不能按时提供,造成工期延误,以及新兴公司的窝工损失。雅鹏公司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人证言,因与新兴公司有隶属关系,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鹏公司曾用名称为西安雅鹏拆迁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30日,雅鹏公司(甲方)与新兴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合同概况有:工程名称:XX号楼住宅 工程地点: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县 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 建筑层数:26层 建筑面积:约33000m2 承包方式:劳务扩大。合同主要约定:一、承包范围及内容 1、结构及建筑设计图纸所有内容,主体、裙楼结构砼垫层以上所有土建工程的主体结构(西单元十层以上不包括十层,中单元及东单元九层以上不包括九层),二次结构、圈梁、过梁、构造柱、楼地面、设备机械基础、室外散水、室内外粉刷,门窗及洞口收口;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配合;临时设施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防水保护层;回填土工程配合;屋面工程(除防水和保温);砌筑工程;安全生产及保障措施和现场清理等所有工作内容;工程所需周转材料、施工机械及人工费;不包括门窗、电梯、保温、防水、外墙涂料、栏杆及水、电、暖、消防、通风安装工程。2、从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安全文明工作。3、二级箱以下(含二级箱)的所有配电箱、柜、电缆、电线等。4、现场机械材料及设备的二次搬运,装卸车,施工机械设备的基础人工费等。5、……6、施工放线;7、模板工程;8、钢筋工程;9、砼工程;10、外架工程;11、二次结构:①砌体工程,②室内地面,③粉刷工程,④止水带防水基层处理、找平层及保护层等工作,⑤屋顶砖砌风帽……,⑥门窗洞口及洞口收口……,⑦所有周转料具……,⑧所有室内外二次结构……,⑨乙方负责室内及室外小区管线分界散水以内的管线沟……。二、工程承包设备及材料:1、施工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塔吊……;2、施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木、模板……,除甲供材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管理。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2、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接至乙方所提供的二级配电柜,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接至施工场地内,其余由乙方完成。三、工期 总工期:8个月 开工日期:2018年7月1日 竣工日期:2019年4月30日 四、工程量的计算、付款方式 1、建筑面积为:面积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不含保温。2、承包范围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工伤保险等综合单价包干:主楼450元/平方米。本单价不含劳务税。本工程综合单价由主体人工费、二次结构人工费、周转材料及机械费三部分组成,其中主楼部分:主体人工费240元/平方米,二次结构人工费110元/平方米,周转材料及机械费100元/平方米。3、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需垫资到主体封顶,主体封顶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二次结构每完成十层支付二次结构已完成工程量75%的工程款,二次结构全部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八、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如乙方在施工进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之后,新兴公司未按期完工,2019年5月10日,雅鹏公司(甲方)与新兴公司(乙方)再次达成协议,内容为:为了确保XX号住宅楼项目顺利竣工,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前垫资完成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及内粉工程(不包括裙楼部分工程),在施工期间严禁酗酒滋事,确保安全,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如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由乙方自己承担。施工期间服从甲方安排及调动,期间劳务费生活费辅材机械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工闹事,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乙方承担,本工程如有不可抗拒外力因素工期顺延付款节点不变。2、甲方承诺在施工期间保证原材料及时供应,不耽误工期,如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停工,甲方承担在停工期间乙方的全部损失。3、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和粉刷及一些辅助工程完成后到十月份,甲方支付乙方包括砌体粉刷以及所有辅助工程已完成工作量总造价的80%工程款,尾款随承包合同。2020年3月6日,雅鹏公司向新兴公司邮寄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解除合同。2020年9月12日,就西域上品1#楼二次结构未做工程双方认定工程量,雅鹏公司向新兴公司提供了未做工程量的具体内容及单价,并单方出具了结算价款,新兴公司收到后,现场负责人书面写明“收到雅鹏公司的结算量,不同意上述单价,不同意扣除管理费,原因是此价款已包含管理费”。雅鹏公司已经向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款5017580元。庭审中,本院多次向新兴公司释明对双方争议的已完工工程量(主体及二次结构)因存在争议,需由其提起司法鉴定,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仅在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邮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且仅针对工程的二次结构申请司法鉴定。另,雅鹏公司与新兴公司在本案中分别申请财产保全,分别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雅鹏公司要求解除《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新兴公司虽不同意解除,但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完成结果条件以及期限,涉案工程新兴公司已实际退场且由其他施工队进场继续施工的事实,无论导致结果的责任一方为谁,合同及协议已无履行的实际意义,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雅鹏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亦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支持。关于雅鹏公司要求新兴公司赔偿1225000元的损失,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明该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能充分证明该损失应由新兴公司予以承担,依法不予支持。新兴公司反诉要求雅鹏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000元及利息,雅鹏公司不予认可。因涉案项目主体工程及二次结构由新兴公司施工但均未全面完工,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亦有争议,且未形成一致的价款结算意见,审理中,本院多次向双方释明应对涉案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尤其向新兴公司释明应由其承担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并提起鉴定,但双方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新兴公司虽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邮寄了二次结构的鉴定申请,但已超过本院规定的期限,且未申请对已完工主体工程量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未进行鉴定或双方共同结算的情况下,新兴公司并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工程款,故依法不予支持。新兴公司另主张的违约损失、人工费、机械窝工费、材料费及辅材占用费合计542935元及律师费,雅鹏公司不予认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能充分证明该损失应由雅鹏公司承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某某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及《协议》;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某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本诉)16023元、(反诉)19098元,保全申请费共计1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某某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23元,被告(反诉原告)某某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屈双成人民陪审员  鱼养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月香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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