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夺与廖万里、牟晓磊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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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02号案件名称
刘文夺与廖万里、牟晓磊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文夺;廖万里;牟晓磊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夺,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万**,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夺,男,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晓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廖万**、刘文夺因与被上诉人牟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文夺、廖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牟晓磊一审苏晴晴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诉讼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在(2020)吉0221民初1170号案件庭审中,法庭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多次释明牟晓磊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牟晓磊均作出表示否。2.本案诉讼主体存在瑕疵。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的淘宝店铺转让协议明确写明该淘宝店铺(zhanglei65368)并不是牟晓磊,应追加张某本诉当事人。3.在2019年10月28日微信告知牟晓磊交还淘宝店铺,牟晓磊验收通过并没有违规记录,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廖万**、刘文夺交付给牟晓磊淘宝店铺是正常的,店铺后续出现的问题应由牟晓磊承担。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牟晓磊并没有提供足以认定淘宝店铺是由廖万**、刘文夺的原因损坏,故应予以驳回。2019年7月22日,牟晓磊在与廖万**、刘文夺签订淘宝店铺转让协议后,又私自与他人达成协议,并用案涉店铺主账号给其他人开通了账号,进行了违反淘宝官方明令禁止的刷单、出售游戏账号以及私自交易行为。导致店铺被永久冻结,致使廖万**、刘文夺的个人支付宝和企业支付宝被永久冻结,账户里面共计4262元资金永远无法提现,更为严重的因为个人支付宝被永久冻结而导致未来永远不能进行网上购物。廖万**、刘文夺从事游戏行业多年,相当于游戏专家,对于网络是专业人士。在将淘宝店铺交付给牟晓磊时因牟晓磊操作原因导致淘宝店铺灭失,因为涉及廖万**、刘文夺利益,好心帮助牟晓磊找回店铺不应成为不履行义务的人。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牟晓磊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牟晓磊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牟晓磊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牟晓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文夺、廖万**向牟晓磊支付不能返还淘宝店铺给牟晓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8日,案外人张某与牟晓磊,通过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拉冠公司)签订了《淘宝个人店铺转让合同》。张某创建并经营有淘宝个人网络店铺zhanglei65368(旺旺名),通过易拉冠公司提供的网络店铺转让交易的居间服务,由牟晓磊受让张某店铺的经营权。为此,张某、牟晓磊自愿以将个人店铺升级成企业店铺的形式进行转让,并明确约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及步骤。该合同签订后,双方未按约定的操作方法及步骤完成公司注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店铺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刘文夺、廖万**系不落竞技公司的股东,刘文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7月22日,牟晓磊(甲方)与不落竞技公司(乙方)签订《淘宝店铺转让协议》。约定:甲方牟晓磊将淘宝店铺zhanglei65368转让给乙方不落竞技公司,甲方根据乙方需求,经双方协商把个人店铺升级为企业店铺,且店铺资质绑定不落竞技公司信息。该协议于签订日期即为生效。乙方需自2019年8月1日起每月向甲方交付店铺租赁费400元。租赁协议终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协议终止日前如乙方向甲方付清其购买店铺时的费用,则店铺归乙方所有,店铺购买费用按照甲方购买时市场价20,000元计算。如果乙方在协议终止日期前没有支付甲方购买店铺时的费用20,000元,则乙方必须将淘宝店铺(zhanglei65368)归还甲方。双方不得违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牟晓磊与刘文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乙方加盖了不落竞技公司的公章。上述协议签订后,廖万**、刘文夺完成了店铺升级的操作,并将该淘宝店铺绑定不落竞技公司信息。2019年10月12日,案涉店铺收到系统处罚消息,告知可在2019-11-1110:56内进行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2019年10月14日,淘宝店铺再次收到系统处罚消息。同日,案涉店铺被管控,管控原因为卖家未配合退款或重新发货处理,导致买家损失。处置方式:立即禁止支付宝提现,立即暂停直通车服务,立即延长交易时间,立即监管账号,立即禁止支付宝余额支付,立即限制点击发货按钮永久。限制点击发货按钮(解冻时间:2999.12.30)。2019年10月28日,牟晓磊通过微信向刘文夺索要店铺的密码并说明要看看店铺。刘文夺提供密码后,表示申诉信息在体验中心里,并明确表示处理完了将店铺还给牟晓磊。刘文夺告诉牟晓磊“现在店铺被监管了,搜索不到店铺”。2019年11月8日,牟晓磊发微信询问刘文夺店铺的情况,刘文夺回复还在申诉。2020年1月7日,牟晓磊起诉不落竞技公司,请求不落竞技公司继续履行《淘宝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店铺损失20,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2个月的租金800元及逾期利息。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落竞技公司提出反诉。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不落竞技公司股东刘文夺、廖万**于2020年3月6日向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申请不落竞技公司注销登记,并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等事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2020年4月3日,不落竞技公司被核准注销。2020年4月8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91民初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牟晓磊的起诉和不落竞技公司的反诉。该裁定书于2020年4月17日生效。2020年4月27日,牟晓磊登录淘宝店铺,违规详情显示违规原因为“企业已经在工商局注销”,违规影响为“立即下架全部商品(可回滚),立即搜索店铺及全部商品,立即限制发布商品永久”,淘宝网对该淘宝店铺执行“关店”处置。 2020年9月18日,牟晓磊以原不落竞技公司股东刘文夺、廖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文夺、廖万**立即向牟晓磊支付店铺转让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2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刘文夺、廖万**立即向牟晓磊支付两个月的店铺租金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2日起以8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刘文夺、廖万**承担。2020年12月1日,法院作出(2020)吉02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经过予以认定,判决:一、刘文夺、廖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牟晓磊租金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牟晓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2021年5月11日,牟晓磊以原不落竞技公司股东刘文夺、廖万**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牟晓磊与不落竞技公司签订的《淘宝店铺转让协议》,既包含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内容亦包括租赁合同内容。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已在(2020)吉02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认定,该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未生效。牟晓磊与不落竞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不落竞技公司是否应向牟晓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问题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已过,不落竞技公司应将承租的案涉店铺归还牟晓磊。不落竞技公司在租赁案涉店铺期间,违规经营,致使店铺被淘宝网管控。对此,不落竞技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在未将违规事项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登记,造成案涉店铺被执行关店处置,无法正常使用,致使案涉店铺已没有返还的可能,给牟晓磊造成损失,故不落竞技公司对牟晓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牟晓磊与不落竞技公司签订淘宝店铺转让协议,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店铺当时的市场价值为20,000元,现案涉店铺已经无法返还给牟晓磊,一审法院以此数额认定为不落竞技公司给牟晓磊造成损失的数额。牟晓磊主张损失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主体问题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不落竞技公司的股东刘文夺和廖万**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牟晓磊诉不落竞技公司的另案诉讼过程中,向登记机关申请并注销了公司登记。二人作为投资人承诺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二人在另案未审结的情况下,进行注销登记,未能对案件所涉及到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理清算和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落竞技公司被注销后,应由其股东刘文夺和廖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应由刘文夺和廖万**向牟晓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刘文夺、廖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牟晓磊20,000元;二、驳回牟晓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廖万**、刘文夺提交微信截图2页,子账号截图2页,刷单截图2页,共同证明:1.牟晓磊和牟晓磊签订合同期间所经营的子账号无任何违规记录,并且在2019年11月份,该店铺已经因为违规操作被永久冻结。2.牟晓磊将案涉店铺交由牟晓磊经营期间,私自给其他5个人开通了子账号,没有告知牟晓磊,存在违约行为。3.牟晓磊将案涉店铺交给牟晓磊经营期间,存在利用给他人开通的子账号进行刷单行为,严重违反淘宝规定,导致店铺被永久冻结。本院评判认为:1.微信截图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2.子账号截图,刷单截图,因牟晓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廖万**、刘文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亦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该判决中已经认定“不落竞技公司在租赁案涉店铺期间,违规经营,致使店铺被淘宝网管控。对此,不落竞技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在未将违规事项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登记,造成案涉店铺被执行关店处置,无法正常使用,故牟晓磊依法有权要求不落竞技公司予以赔偿。本案中,牟晓磊并未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作赘述。”现廖万**、刘文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由刘文夺和廖万**向牟晓磊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因牟晓磊在(2020)吉0221民初1170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刘文夺、廖万**支付店铺转让金20,000元,并没有要求廖万**、刘文夺赔偿损失,故本案亦不构成重复诉讼。对廖万**、刘文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廖万**、刘文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廖万**、刘文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刘卓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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