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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润夏、孙光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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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77号
  • 案件名称

    尹润夏、孙光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尹润夏;孙光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尹润夏,男,汉族,1987年6月3日,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松,女,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孙光宗,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尹润夏与孙光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召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孙光宗返还尹润夏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因孙光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尹润夏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孙光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孙光宗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孙光宗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孙光宗名下有零星存款。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尹润夏本次执行过程中暂不要求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孙光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孙光宗名下在河南省南召县辖区内无房屋、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孙光宗名下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孙光宗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四、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孙光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人身下落。五、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孙光宗原所在工作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光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尹润夏委托代理人李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孙光宗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尹润夏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光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光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光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尹润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孙光宗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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