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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玉、马宏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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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171号
  • 案件名称

    李世玉、马宏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世玉;马宏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玉,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马宏军,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世玉与被执行人马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4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宏军拖欠李世玉工资6654元,于2021年5月25日之前偿还33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3354元,若马宏军逾期,李世玉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共计665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世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7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李世玉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宏军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马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D××××华泰宝利格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查明位于甘州区有不动产;由于该案标的较小,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暂无法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6月16日,我院对被执行人马宏军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8月29日,本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马宏军欠的外债较多,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宏军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7.2021年9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世玉,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654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665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D××××华泰宝利格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查明位于甘州区有不动产;由于该案标的较小,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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