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卫年、郭红兵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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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349号案件名称
赵卫年、郭红兵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卫年;郭红兵;郭红录;翟宝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349号原告:翟宝军,男,1974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赵卫年,男,50岁,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郭红兵,男,52岁,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郭红录,男,53岁,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翟宝军与赵卫年、郭红兵、郭红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宝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翟宝军负担。 审 判 员 冯笃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宁 娇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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