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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年、郭红兵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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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349号
  • 案件名称

    赵卫年、郭红兵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卫年;郭红兵;郭红录;翟宝军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349号原告:翟宝军,男,1974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赵卫年,男,50岁,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郭红兵,男,52岁,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郭红录,男,53岁,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翟宝军与赵卫年、郭红兵、郭红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宝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翟宝军负担。 审 判 员    冯笃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宁  娇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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