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振强、桂金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56号案件名称
顾振强、桂金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顾振强;桂金恒;杨坤;刘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顾振强,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桂金恒,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杨坤,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刘兴,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申请执行人顾振强与被执行人桂金恒、杨坤、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冀092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振强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115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桂金恒、杨坤、刘兴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民政婚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桂金恒银行存款4010.29元、111.52元、206.10元、527.83元,网络资金1.00元、0.14元,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杨坤银行存款3.05元、1.71元,网络资金,20.16元、0.76元。冻结被执行人刘兴银行存款2.22元,网络资金0.10元、0.54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桂金恒、杨坤、刘兴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顾振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洪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沁民、闫天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440号 下一篇 杨艳龙、郝艳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0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