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龙、郝艳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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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艳龙、郝艳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艳龙;郝艳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艳龙,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苗苗,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杨艳龙之妻。被执行人郝艳琴,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龙与被执行人郝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艳琴向申请执行人杨艳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487.5元由被执行人郝艳琴负担。但被执行人郝艳琴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郝艳琴的工资存款,申请执行人杨艳龙同意等待扣划被执行人郝艳琴的工资存款偿还其案件款,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郝艳琴承担了案件执行费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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