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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沁民、闫天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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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440号
  • 案件名称

    程沁民、闫天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介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程沁民;闫天俊;山西引领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薄改林;梁志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440号原告:程沁民,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天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被告:山西引领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兴园路科技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天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薄改林,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第三人:梁志刚,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沁民诉被告闫天俊、山西引领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薄改林、梁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沁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8元,由原告程沁民负担。审判员  杨海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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