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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何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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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53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何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何明;王丹;王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3DU03,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翠柏商贸城宜宾市农业科学成果转化中心1号楼。负责人:张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王丹,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玫,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明、王丹、王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521执1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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