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天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7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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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7195号案件名称
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天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王天星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7195号申请执行人: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被执行人:王天星,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天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王天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20,715.85元;二、被告王天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5日的违约金974.39元,以及以120,715.8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因义务人王天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38.7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王天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天星名下银行账户,现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天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向被执行人王天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天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金卫东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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