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福轩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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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12号案件名称
齐福轩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齐福轩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12号被执行人:齐福轩,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齐福轩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齐福轩责令退赔任海龙一案,执行标的48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齐福轩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齐福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齐福轩拘留十五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齐福轩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不动产,并下线查询被执行人齐福轩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齐福轩在中国银行有存款23.5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0.15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3172.07元、1.91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4.19元,合计3201.89元,本院以(2021)黑0321执1410号案件采取扣划强制措施,并已分配被害人,本案被害人任海龙分得1221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齐福轩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福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齐福轩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害人任海龙到庭确认查控财产,被害人任海龙对本院调查的财产无异议,同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福轩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齐福轩应履行执行标的3579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齐福轩责令退赔任海龙人民币4800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害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害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炜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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