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友、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901号案件名称
赵洪友、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洪友;刘晓兵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友,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刘晓兵,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赵洪友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洪友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晓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兵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刘晓兵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洪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赵洪友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洪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王志成执行异议陕0326执异16号(上网稿)(2021)陕0326执异16号 下一篇 王玉民、王玉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特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