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民、王玉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特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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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特56号案件名称
王玉民、王玉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玉民;王玉彬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特56号申请人:王玉民,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魏波,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殿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彬,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王玉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玉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玉民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玉民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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