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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民、王玉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特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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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特56号
  • 案件名称

    王玉民、王玉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玉民;王玉彬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特56号申请人:王玉民,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魏波,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殿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彬,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王玉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玉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玉民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玉民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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