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强、陈前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3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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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3875号案件名称
石强、陈前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石强;陈前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3875号原告:陈前忍,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石强,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陈前忍与被告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前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前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我给被告位于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定三村纸箱厂供应价值为260000元的胶水,后被告陆续向我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128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我书写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尽快将剩余款项结清。现我急需用钱,却无法与被告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石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前忍开办一胶水厂,自2013年至2015年间,原告给被告供应胶水,被告陆续向原告给付货款,但仍欠原告部分货款未结清。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于2021年5月12日,就下欠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 今欠陈前忍胶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 石强 2021年.05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21年6月8日持诉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陈前忍给被告石强供应胶水,被告欠原告货款128000元,该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原告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前忍货款1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1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建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晗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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