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峰、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财保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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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财保67号案件名称
张海峰、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海峰;王娟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财保67号申请人:王某,女。被申请人:张某,男。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7674元进行冻结。担保人王某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存单号:陕AXXXXX27770)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龙首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566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工农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1876)予以冻结,冻结最高额为767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6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萱 20210923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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