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体率、谭礼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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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758号案件名称
陈体率、谭礼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体率;谭礼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陈体率,男,汉族,1950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谭礼贵,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龙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体率与被执行人谭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礼贵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除银行存款有3449.82元外被执行人谭礼贵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款3449.82元划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谭礼贵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谭礼贵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申请人陈体率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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