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万东、平武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36号
  • 案件名称

    罗万东、平武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罗万东;平武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36号移送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万东,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平武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万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应追缴罗万东违法所得12078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并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及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万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罗万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0727执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锐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炳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