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花、刘维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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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006号案件名称
李春花、刘维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春花;刘维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代理人:韩君,女,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与李春花系母女关系。被执行人:刘维明,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依据作出的(2018)鲁1481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李春花与被执行人刘维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维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维明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集支行账号9140××××4459存款;被执行人刘维明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冻结扣划措施;2、被执行人刘维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刘维明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刘维明无工商登记信息;三、经到被执行人刘维明户籍所在地乐陵市村委会调查落实,被执行人刘维明村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维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明审判员 王祁生审判员 崔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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