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鸷鸿、冯德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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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971号案件名称
樊鸷鸿、冯德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樊鸷鸿;冯德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樊鸷鸿,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玉溪路148附1号。被执行人:冯德美,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121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樊鸷鸿与被执行人冯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6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德美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樊鸷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德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德美银行存款合计不足5元,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1400128号,此房屋是抵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江县支行,本院已查封,但不予处置,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冯德美的门面租金今年已交到本院,工资已被本院扣划,本案依法分配1851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德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樊鸷鸿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 蔚审判员 刘 三审判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覃永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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