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军、衡加文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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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130号案件名称
王文军、衡加文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文军;衡加文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130号申请人:王文军,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王文燕,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王文军妻子,住本区。被执行人:衡加文,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衡加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衡加文欠王文军24000元,由衡加文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偿还4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10000元。衡加文如有一期不履行,王文军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衡加文偿还本金24000元,利息480元,合计共2448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案款共计2448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已履行5081元,下剩19399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后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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