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亮、高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503执恢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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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248号案件名称
王永亮、高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永亮;高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归还剩余借款394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另案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中受偿3945元。对于利息部分,经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放弃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恢2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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