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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5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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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5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57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关于被执行人赵**罚金一案,本院(2020)冀0402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未履行(2020)冀0402刑初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5日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赵**罚金5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赵**经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仅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经扣划并转入罚金专款账户1626.4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冀南新区国土资源局、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邯郸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赵**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赵**的的生活居住、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1626.4元,未能执行48373.6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赵**自动履行完毕的,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张 江审 判 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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