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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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762号案件名称
张金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金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7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开区(第五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343。负责人:李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柱,男,1979年7月1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号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金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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