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龙、金黎等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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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102号案件名称
童建龙、金黎等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童建龙;金黎;于金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02号原告:童建龙,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金黎,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于金红,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童建龙与被告金黎、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童建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金黎、于金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童建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建龙负担。 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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