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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龙、金黎等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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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102号
  • 案件名称

    童建龙、金黎等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童建龙;金黎;于金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102号原告:童建龙,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金黎,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于金红,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童建龙与被告金黎、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童建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金黎、于金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童建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建龙负担。        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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