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罗旺俊,袁芳中,富县忠旺果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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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021号案件名称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罗旺俊,袁芳中,富县忠旺果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旺俊;袁芳中;富县忠旺果业合作社;延安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李慧开;李花芳;李慧源;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021号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法定代表人:李红,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71004151XG。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新,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富县忠旺果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法定代表人:李开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09。被告:延安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罗旺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75177X。被告:罗旺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慧源,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慧开,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住吴堡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袁芳中,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花芳,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富县忠旺果业合作社、延安泰达工贸有限公司、罗旺俊、李慧源、李开慧、袁芳中、李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东旭人民陪审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兰兰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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