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楚涵、宋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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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2562号案件名称
张楚涵、宋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楚涵;宋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2562号原告:张楚涵,女,生于1994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宋勇,男,生于1989年3月12日,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张楚涵与被告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7日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楚涵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偿还义务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楚涵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楚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楚涵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子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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