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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许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5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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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5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许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许欣;禄雪晴;丁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路78号。负责人:崔红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宪,男,汉族,系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峰琨,男,汉族,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许欣,男,汉族。被执行人:禄雪晴,女,汉族。被执行人:丁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申请执行许欣、禄雪晴、丁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公证处(2021)西阎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许欣、禄雪晴、丁星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给付案款228091.43元(包含贷款本金224700元、截止2021年1月20日借款利息3391.43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负担申请执行证书费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329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54214.34元划拨至我院执行账户,现该案款50885.3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执行费3329元已缴纳,被执行人许欣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履行20000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许欣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履行5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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