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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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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287号
  • 案件名称

    曾德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曾德永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287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曾德永,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生效文书(2014)黔方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曾德永罚金一案。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向曾德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曾德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曾德永除有银行存款228.17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曾德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228.17元,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罚金1000.00元,执行到位228.17元。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曾德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3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显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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