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庭移送、郭亮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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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700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郭亮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郭亮;刘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郭亮、刘伟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郭亮、刘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可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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