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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马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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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133号
  • 案件名称

    刘华、马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华;马琳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方凯,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琳,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马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马琳欠原告刘华玉米收割款2068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2021年6月11日、6月15日、7月5日、8月30日、9月26日等,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琳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马琳名下无财产信息,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马琳名下无房产信息。4.2021年6月至7月,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马琳,电话均无人接听。5.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出被执行人马琳名下银行卡均被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已额度800000元冻结。6.2021年8月26日,本院再次前往张掖市甘州区劳动街56号(甘州区幼儿园西门对面欣欣超市)被执行人马琳的财产情况,反馈该地方已被拆迁,该地址不存在。7.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557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马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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