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春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18号案件名称
薛春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薛春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921524626M。住所地:眉县XX镇XX街XX号。负责人:郑武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涛,该行风险部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薛春建,男,生于1973年3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春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本息83306.46元及至结清日利息、滞纳金,诉讼费877.5元。本案执行费11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辆大众牌车辆已抵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本息83306.46元及至结清日利息、滞纳金,已执案款0元,未执案款本息83306.46元及至结清日利息、滞纳金,诉讼费877.5元。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本院刑庭移送、郭亮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700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黄桂奕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6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