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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茹、李建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民终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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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民终969号
  • 案件名称

    王燕茹、李建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茹,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城,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曦,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禧,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法定代表人:刘刚。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因与被上诉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发出了(2021)川2002民初2332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311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劲审判员  梅波审判员  樊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丹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茹,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城,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曦,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禧,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法定代表人:刘刚。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因与被上诉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发出了(2021)川2002民初2332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311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劲审判员  梅波审判员  樊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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