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雨与方自海、方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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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819号案件名称
李士雨与方自海、方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士雨;方杰;方自海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819号原告:李士雨,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潇,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自海,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方杰,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李士雨与被告方自海、方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士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宝琴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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