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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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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729号
  • 案件名称

    郑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郑某;陈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729号原告: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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