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开强、汪良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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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645号案件名称
曹开强、汪良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开强;汪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645号申请执行人:曹开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汪良,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3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曹开强申请执行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1.支付货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支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拔被执行人汪良银行存款XXXX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曹开强领取XXXX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600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曹开强以双方庭外协商余款支付事宜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恢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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