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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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903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王义洪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90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负责人:唐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义洪,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王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林凌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傅 超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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