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梁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1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152号案件名称
刘敏、梁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敏;梁宇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152号原告:刘敏,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涉县。委托代理人:姚鉴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宇飞,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原告刘敏诉被告梁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刘敏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喻胜良、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86号 下一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