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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文龙、缪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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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692号
  • 案件名称

    顾文龙、缪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顾文龙;缪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692号申请执行人:顾文龙,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刘明,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青,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顾文龙与被执行人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缪青应归还顾文龙借款2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缪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缪青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缪青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2021年7月27日,依法轮候查封了缪青名下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三、本院至缪青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缪青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顾文龙,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缪青的财产线索,顾文龙未能提供缪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于已查封的车辆因未能扣押到案无法处置,此外,未查找到缪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顾文龙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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