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洪波、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0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048号案件名称
戈洪波、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戈洪波;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民终2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戈洪波,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镇市中安镇五粮村269号。法定代表人:杜尚辉,该合作社理事长。上诉人戈洪波因与被上诉人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戈洪波,被上诉人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杜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戈洪波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发回重审或改判不应该给这么多,认为欠对方4000余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香瓜籽,并出具欠据一张,在为被上诉出具的欠据中未明确具体数额,只足一张空白的欠据,在上诉人所述6070元中实际包含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农药款,该农药款己经在收药时支付给被上诉人,应剔除。另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据中,欠据数额是由被上诉人自行添加,上诉人并不明确,故上诉人不能给付该笔款项。被上诉人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观点,我是在上诉人明确价格后他自己签字的,一审法庭上法官问所欠的款项6070是否正确,他承认正确,签名他也承认是自己写的,我让他还钱他说香瓜长得不好为理由,不还我钱,我要求对方归还我种子钱。我同意原审判决。原告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要求被告给付杨香瓜籽款60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原审查明:原告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瓜籽生育,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瓜籽,欠原告瓜籽款607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现诉至法院。原审认为,被告戈洪波欠原告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香瓜籽款607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欠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不予偿还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瓜籽质量有问题,被告损失30000元一事,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又与本案不属同一案由,故本案不予调整。关于被告主张药钱已给付一事,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戈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欠原告北镇市尚辉香瓜种植专业合作社香瓜籽款607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戈洪波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上诉人戈洪波提出,欠款数额不属实,农药款应该扣除,只欠对方4000余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戈洪波从被上诉人处购买瓜籽,并出具欠瓜籽款欠据一份,该欠据中没有包含欠农药款的表述。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此欠据中存在欠农药款,且亦无证据证实戈洪波是否拖欠农药款及是否已经全部偿还完毕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戈洪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佳乐书 记 员 高俊格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219号 下一篇 孟凡明、石羲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