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明、石羲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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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647号案件名称
孟凡明、石羲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孟凡明;石羲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647号原告:孟凡明,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毅、刘敏鑫,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羲梅,女,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原告孟凡明与被告石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凡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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