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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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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219号
  • 案件名称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219号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宏,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某康,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合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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