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正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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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070号案件名称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正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正军;丛儒平;刘恩儒;敖凤臣;常永财;常正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正军被执行人:丛儒平被执行人:刘恩儒被执行人:敖凤臣被执行人:常永财被执行人:常正财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儒平、刘恩儒、敖凤臣、常永财、常正财、常正军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5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纠纷款3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506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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