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雪云、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41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4155号案件名称
马雪云、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雪云;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4155号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法定代表人:李伟,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雪云,女,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31日,原、被告及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被告马雪云贷款1200元,贷款期限为30天,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借款335.28元,剩余1378.02元催要无果。2018年5月31日,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64.72元、利息14.79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98.51元(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违约金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查询2020年3月19日被告马雪云的户籍所在地由宝鸡市金台区迁移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因此,本院并非被告马雪云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任博丹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正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070号 下一篇 刘旭东、王庆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241号